现对
死刑立即执行的
适用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如下:
首先,对于确实应当被处以
死刑惩罚的罪犯,若考量其存在
自首、
立功、未遂以及
从犯等法定
从轻处罚情节,则可暂缓或不予立即执行;
其次,倘若该罪行理应被判以死刑,然而考虑到被告人身心健康因素,如
行为人实施
犯罪时的年龄、智力状况以及身体状况等,亦可以作出不立即执行的决定;
第三方面,当案件涉及
婚姻家庭、邻里矛盾等
民事纠纷激化而导致的
刑事案件,同样可以作为不立即执行的考虑因素之一;
最后,需特别强调的是,不满十八岁的
未成年人和在审判阶段因怀孕的女性,均不应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
刑法》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
人死亡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