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在处理以下几种情况时,往往会慎重考虑做出不予
批准逮捕的决策:
1.事实状况模糊不清且缺乏足够的
证据支持,为确保案件质量和公正审判,需要进一步对案件进行深挖、核实和
补充侦查工作。
2.虽然案件事实明确,证据确凿无疑,但鉴于嫌疑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较低,并且采取
取保候审措施足以避免其可能再次对社会产生的风险隐患。
3.完全没有发现
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
犯罪事实,可能判处
徒刑以上
刑罚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
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
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
伪造证据,干扰
证人作证或者
串供的
(四)可能对
被害人、
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
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
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