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须满足以下三项基本要求:
1、
主体资格:
需要由具有民事利益相关性的人员向人
民法院提交申请。
此类相关人员具体包括:
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及与宣布失踪者存在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其他公民和
法人组织。
2、客体条件:
(1)现实生活中确实面临着下落不明的状况,例如发生洪涝灾害、地震、战争等各类突发事件,如果我们已经明确知晓
当事人身处某地,尽管长久未归,亦不符合宣告失踪的标准。
(2)至于下落不明的期限,必须连续超过两年。
值得特别说明的是,如若当事人处在战争阶段,那么其下落不明的时长应自战争结束之日期起计算。
3、形式要求:
申请过程应当以
书面形式进行,而非口头表述。
必须经过人民法院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确认其宣告失踪的
合法性,任何机构或个人都无权擅自行使此权力。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
犯罪事实或者
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
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
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
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