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在职员工期待已久的
试用期圆满完成却未能顺利转正之时,他们首先应当主动与所服务的公司展开正面且积极的沟通交流,深入探讨延期之原因所在,目的在于尽量争取自身合法权利。
若是经过一番交涉之后仍未达到预期效果,那么该员工便可选择向其所在地区的劳动
仲裁机构提交仲裁请求来寻求公正裁决。
若对仲裁裁定仍心存疑虑或不满,遵循合法程序也可依规在规定期限内向上级法院提出
申诉。
在此期间,有必要提醒广大
劳动者,务必妥善保存与争议事项有关的各类凭证和
证据,以备所需时候用作维护个人权益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
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