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通常情况下
逮捕必须满足以下三项基本条件:
首先,需要有充足的
证据可以明确证实
犯罪的真实存在。
换句话说,就是要有铁打的证据来证明已经发生了严重的
刑事案件,而且这些
犯罪行为是由特定的
犯罪嫌疑人所为。
并且,所有用来证明罪犯实施这些罪行的证据都需要经过严格的查证核实,确保其真实可信。
其次,鉴于逮捕行动的严重影响性,因此针对被逮捕者,其可能将会面临至少一年以上的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的
处罚是必要的。
最后,尽管已经采取了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这样相对缓和的
强制措施,但如果考虑到阻碍对案件的调查或存在
社会危害性风险的话,仍需进行逮捕行动。
值得强调的是,在所有这类案件中,逮捕前的评估过程是非常严谨和慎重的。
罪犯的行为必须同时符合上述三个重要标准,否则就不能被准予逮捕。
只有严格把控逮捕的适用条件,我们才能有效防止错误逮捕以及过度逮捕事件的发生。
《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
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
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
伪造证据,干扰
证人作证或者
串供的;
(四)可能对
被害人、
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