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户口簿上户主变更的具体条件,详细如下所示:
1.如原户主不幸离世、被公宣布为已死亡、或者被官方确认已经失踪,那么持有
直系亲属提供的书面申请报告、逝者的
死亡证明以及法院出具的死亡或失踪
判决书便可向所辖地的公安机关提交申请,核实无误后便能完成户主变更事宜。
2.如果原户主将户籍迁移至他处,那么只需户内成员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出示原户主的迁出证明文件,便可前往所辖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户主变更事宜。
3.若房屋的所有权或是
使用权有所变动,现
房屋所有权人需持有效的书面申请报告及《
房产证》,前往所辖区公安机关办理户主变更事宜。
4.对于其他涉及到需要变更户主信息的个别情况,同样可以携带相应证件前往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户主的相关手续。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
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
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
迁移证件,注
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
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