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过去三年内,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维持在10%及以上是必须满足的条件之一;对于那些从事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业务的
上市公司而言,这项指标更应不得低于7%。
”“(2)在公司成功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后,相应的企业资产负债比率不应超出70%的红线。
”“(3)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累积下来的债券余额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40%。
即使在新发行可转换债券之后,这一上限也应被严格遵守,即累计债券余额不得超过总资产的80%。
”“(4)为了确保投资项目的正确方向,募集资金应用途必须与国家的相关产业政策相契合。
”“(5)在设定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时,应当遵循谨慎原则,不得超越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水平。
”“(6)为了保障可转债市场的健康发展,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额最少应达到人民币一亿元这个下限。
”“(7)还有一些其他必要条件可能会由国务院进行规定和推出,但这些内容在此暂未展开详述。
”“此外,我们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可转换债券的‘可转换性’这一关键特性。
《
证券法》第十六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