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足够有力的
证据能够明确证实存在
犯罪事实。
这里所说的"有足够有力的证据能够明确证实存在犯罪事实",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条件相互契合的情况:
1.有确切的证据证明一些行为已经构成
犯罪行为;
2.有清晰的证据链条表明这些犯罪行为系由特定嫌疑人进行的;
3.透过已被证实的证据,可以充分证明该嫌疑人确实实施了上述犯罪行为。
(二)在可能判处
徒刑以上
刑罚这一前提下。
(三)尽管已经采用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等方式来预防社会危害性的发生,然而仍然未能有效防止其潜在风险,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
逮捕操作。
《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
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
伪造证据,干扰
证人作证或者
串供的;
(四)可能对
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
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
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
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