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管辖权异议裁定生效之后能否再审之问题,根据法律规定,我们需要明确以下几点:
首先,管辖权异议裁定系由人
民法院依据职权深入分析评判后所做出的决定,此决定不受
当事人辩论环节的影响,更多地是考量了法律权威性与执行有效性。
其次,除非存在特殊情形或有充足
证据证明其存在错误,否则,在管辖权异议裁定生效之后,将无法启动再审程序。
换句话说,只有在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且该异议经审查被认定为合理合法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引发再审程序。
在此基础上,如果当事人并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同时又选择积极应诉并提交回答书,那么这就意味着他们已经选择接受受诉人民法院的
管辖权限。
当然,对于那些涉及到
级别管辖和专属
管辖规定的情形则依然适用。
以上援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希望能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和认识有关管辖权争议处理的过程及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
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
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