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通常情形下的
逮捕时间限制。
根据有关
羁押期限的相关
法规,当一名
犯罪嫌疑人被正式
批捕之后,其所涉及的
侦查羁押期限上限为两个月。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若遇案件情况复杂且在期满后仍无法顺利结束,这就需要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延长期限,即延长一个月的时间。
关于特定案件的逮捕期限。
针对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如果在期限满员之时仍然无法完成所有的侦查工作,那么经过省级人民检察院逐层审批是否批准或者作出决定,便有可能将期限再次延长两个月。
特别要指出的是,对那些可能会被判定为十年
有期徒刑甚至更重惩罚的犯罪嫌疑人而言,即便此期限已经届满并且仍然未能完成侦查任务,同样也可以通过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批或许可,让期限再次延长两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
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
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