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法院裁决正式宣告生效之际,尽管强有力地采取了
执行措施但仍然未能收效,原告不妨向上一级执法机构提出申请,以便坚决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同样,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则:
自本院接获
申请执行书之日算起,如
逾期不履行超过六个月,申请执行人有权向上级人
民法院请求继续执行。
经过上一级人民法院谨慎审查后,可依照情势需求,勒令原
执行法院在特定时限内作出执行,或者直接决定由本院亲自执行或指派其他人民法院协助执行。
以下是关于
强制执行的相关执行条件:
倘若其他单位或个体拥有被申请执行的财产,且已接到人民法院出具的书面通知要求协助执行,则他们均有义务按照该通知规定如期执行。
任何无正当理由且推脱、拒绝或阻碍执行的行为,由此导致严重后果者,上述各单位及个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
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