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中二次伤害的
责任认定,具体流程如下所示:
首先,当引发事故的原因完全归咎于其中一方
当事人时,该当事人须应对本次事故负有全责;
其次,若事故是由两位或更多的当事方共同引致,则需依据他们各自行为所产生的影响,以及错误的严重性,来确定他们在事故中所肩负的主次轻重责任;
再者,如果所有参与者都没有明显的过失,而这起事故又是由于一场普通的交通意外引起的,那么,参与者们都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因为这并非任何人有意为之;
最后,若有一方当事人蓄意制造了这场
道路交通事故,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则无须对此负责。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
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
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
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