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行为可能构成侵犯荣誉权:
1.无故取消他人荣誉,如某些组织在无合理原因或未经特定程序的情况下撤销他人已取得的荣誉;
2.不当占有他人荣誉,例如通过不合法途径获取、占用及冒用他人荣誉;
3.恶意贬低他人所得荣誉,常见形式为对他人获得荣誉表达不满并向有关组织诽谤
名誉权者,或公开撤掉个人荣誉标识物;
4.损害权利人物质权益,例如拒绝支付或减少颁发给权利人应有物质奖励(如奖金),或者出于某种意图破坏名誉权利人的奖杯、奖品、奖章等物品。
《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
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