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涉及我国《
刑法》所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
犯罪活动”相关
刑事案件中,若涉案人员已达到了
逮捕的标准,通常将面临的
处罚可能是三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或
拘役。
在这种情况下,作为被告方及其
辩护律师,我们需要深入理解何谓"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
具体来说,如果被告方存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就有可能被视为已经明确知道对方将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除非能够提供相反的
证据证明其无辜:
1.被告方在经过有关监管部门的提醒后,仍继续从事此类不当行为的;
2.当遭到举报之后,没有按照国家法律
法规和行业规范履行自己应尽的管理义务的;
3.交易价格或交易方式明显与正常情况不符的;
4.为特定
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专门的程序、工具或其他技术性的支持或援助;
5.经常采取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手段,或是使用
虚假身份来逃避监管,或者试图规避官方调查的行为;
6.帮助有此类企图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行为的相关人士;
7.其他可能足够证明被告方在此类犯罪行为中的明知程度的各种情况。
在这些判定因素中,如果被帮助者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被确认无疑,但由于尚未到案、尚未依法审理或者因为
当事人未能达到法定的
刑事责任年龄等诸多原因而不能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这并不妨碍对他们犯有“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
盗窃、
贪污、
挪用公款、
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
违禁物品、
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
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