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公积金提取新规,我们在此为您详细解读:
第1条明确指明,对于非贷款购买且
产权清晰的商品住房、
经济适用房以及
拆迁安置住房等符合自住条件的住房项目,其
购房者与法定配偶可进行公积金提取操作;第2条则规定,对于建造、翻建及大规模修缮自有
产权的自住住房项目而言,其购房者及其法定配偶有权申请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最后,对于有贷款购置自住住房并需要偿付贷款本息的情况,其购房者和其法定配偶(若存在
共同还款人的话)同样享有提
取公积金的权利。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
退休的;
(三)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
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
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
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
宣告死亡的,职工的
继承人、
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