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友好协商途径:
在您面临
债务方
拖欠款项的情况下,若在双方约定的偿还期限已经届满的前提下,
债权人与
债务人可尝试进行友好的协商,探讨
分期还款或其他合适的解决方案。
(2)法律
诉讼程序:
若经过充分的交流与商议仍然无法达成一致,并且债权人在此过程中未得到任何有效的还款承诺,那么他/她可以携带个人相关证明文件如
身份证件、户籍簿册、法院
起诉文书以及借款凭据等资料,向人
民法院提出倾诉。
若法院最终判决债权方
胜诉,而债务方未能依照
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清偿欠款,那么债权人有权在
判决生效后的两年内,向作出该判决的法院
递交申请,请求
强制执行。
(3)
支付令申请方法:
作为另一选择,债权人也可以直接向审理法院提请支付令申请来
追讨欠款。
若是在收到支付令之后的十五天之内,债务方并未对此提出异议,那么债权方可申请法院进行执行。
《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
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
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