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侵害他人生命权利致使
当事人身故时,需对其承担相应的
丧葬费用责任;此外,由于受害者的离世将使得各方失去原本可以获取的利益,这部分
经济损失即属于可期待利益净额部分;除此之外,还需要对可能涉及到的各项
财产损失进行
赔偿。
由此可见,丧葬费用等于受
仲裁法院所
管辖区域内上年度社会月均
工资水平的六倍总额;受害者逝去后的可期待利益净额亦称为
死亡赔偿金,具体计算方式是按照受
仲裁地域内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乘以20年加上60岁以上的每增长1岁扣除1年时间,直至年满75周岁,按照累计为期5年的方式计算。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十五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