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之明文规定,进行
治安拘留期间的起始计算时间须从
当事人被依法裁定实施治安拘留并入指定
拘留场所的时刻开始推算。
同时,我们必须明确,进行治安拘留的期限是以天作为基本单位来进行计算的。
此外,在拘留所中的第一日并不计入实际拘禁期限内,而自执行之日的次日开始算做第一天。
另外,如在被
处罚之前已经采用
强制措施对其人身自由进行了适度限制,该部分时间理应进行相应的折抵。
具体来说,如已被
限制人身自由达一日期限,则可以相应地折抵一日的
行政拘留期限。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
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行政拘留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