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后所获得的
住房公积金是否应被视为
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我国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
根据相关条款,此类
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
如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均有机会通过自身努力或工作获得此笔收入,并将其归属为夫妻共有的财产范围内。
那么在面临
离婚这样的特殊事项发生时,根据有关法律条文的要求,夫妻双方需要首先进行充分的协商,以达成共识,决定这部分财产应当如何处置和分配。
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则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通过
诉讼途径来判决这部分财产的最终归属和运用。
此外,我们还需了解到,所谓“夫妻共同财产”,即特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而获取的各类财产,这些财产理当归属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应对此拥有同等且公平的处置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
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
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
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