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追诉时效期限的起点时间问题,其具体规定如下:
首先,对于大多数
犯罪行为而言,
追诉期限自犯罪行为发生之日开始计算;
然而
其次,若某项犯罪行为具有持续性或者连续进行的特点,则是自该行为终止之日才开始计算追诉期限;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若是在追诉期限内再度
涉嫌犯罪且前罪尚未经过
诉讼程序的,那么前罪的
追诉期应从后罪案发之日重新开始计算。
在此过程中,追诉期限始终都是
从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算,而当犯罪行为呈连续或继续状态时,要从该种状态结束之日才能开始计算。
同时,如在追诉期限之内再次涉入新的
犯罪,此前罪的追诉期限将自新罪发生之日开始重新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