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
民法院自
立案之日起五日内,须将原告的
起诉状副本送达至被告,以便被告能够在接收到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该院提交其作出
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各类
证据资料及相关法律
法规政策文件,并提交正式的书面答辩书以供该院审理参考。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
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据此,
行政诉讼举证期限为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