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须根据司法程序对其作出之
行政行为负有
举证责任,其应当提供相关认定做出此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
证据以及相关参考的标准化文件。
倘若被告在规定期间内未能如期提交证据或无正当理由而未提交,将视为被告并无相关证据。
通常来讲,被告为证实行政行为的
合法性,应在以下五个关键方向提供充分且可靠的证据:
第
一,关于这一行政行为涉及对象的相关证据资料;如果原告对行政主体的授权权限产生质疑,则被告应对其权利来源进行充分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据。
第
二,针对行政行为相关程序步骤的证据材料;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第
三,与被指控行政行为中所认定事实相关的证据材料;主要是指在书面决议中已明确记载或是已纳入
行政案件卷宗中行政主体采纳的事实。
第
四,赦免裁决合理性所需的证据材料;
行政机关在处理案件时经常需行使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缺乏足够事实基础的权力往往容易导致权力滥用,因此,被告必须提供充足的证据以证明自由裁量的合理性。
第
五,关于被告实施被指责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规范化文件;这类文件除了包括具有约束力的法律、
法规,还包含有制度及以下级别的规范化文件。
对于这些规范化文件,被告必须在庭审过程中向法院全面且详细地提交。
《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
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