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提出
申请强制执行行政
判决书的时效必须在审判裁决所确认的义务
履行期限开始之后的两年时间内进行。
若
逾期两年仍未提出执行申请,法院便无法继续受理该项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人
民法院在审理
行政案件时,对于期间、送达、
财产保全、庭审安排、调解、中止
诉讼、终结诉讼、
简易程序以及
执行措施等问题,只要本法未作明确规定的,均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准则施行。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则进一步规定了
申请执行的时效为2年。
在此基础上,其申请
执行时效的中止与中断,则应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关于
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规定来操作。
前述规定的期间,应从法律文书中所规定的义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天开始计算;如果法律文书中规定义务须分期履行,则每期履行期限的最后一天亦应算入计费日期;如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那么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便可计算
执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
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
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