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享有决定是否从
雇佣关系中离职的权利,这一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在国家政府行政机构、公办非营利组织、
国有独资公司及其他所有类型的企事业单位从事各类职业活动的情况下。
无论服务于何种性质的雇主,包括国公立的、私人经营的乃至外商投资的各种企业组织等等,离职均是每位劳动者应享有的合法权益,非法剥夺此项权益是绝对不得被允许的。
在提出离职之前,需先向人事管理部门
递交书面的
辞职申请,并咨询所属分支部门领导的意见。
若该部门领导对
离职申请予以批准并且在申请书上签名,再将这份经过批准的书面申请递交给人事部门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
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
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
暴力、威胁或者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
劳动合同约定支付
劳动报酬或者提供
劳动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