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一位教师因其适合适用
缓期执行的
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等条件,被法院判定为
缓刑,那么他们将失去
公职身份。
这主要是基于如下原因:
对那些遭受过
政治权利剥夺或由
故意犯罪导致受到有期徒刑以上
刑事处罚的教师而言,他们无法获得教师资格证书;已经获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也将会失去该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
教师法》第十四条
受到
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
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