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着用人单位在日常雇员管理方面的角度看待,确实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程度的风险。
因为用人单位为未经正式招聘程序的人员缴纳
社会保险费用,这无疑暗示了与这些非职工之间存在表面上的
劳动关系。
如此一来,这些人即享有"权利"向用人单位提出薪资支付请求,同时他们还有可能申请经济
赔偿,所以用人单位必须给予高度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
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