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允许我为您详细解释一下有关
赔偿中“n+1”
工资计算方法的问题:
首先,依照相关的法律
法规,经济补偿等于员工在本公司任职的年限与离职前所享有的平均年度
工资之积;
其次,所谓的平均年度工资是指当月所有应发放工资总额在过去整整12个月内的总和再除以这12个月的总数。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是依据员工在本公司服务的年份来决定的,即每满一年就需向该雇员支付一个月的平均年度工资,若多于6个月但不足一年的话,则按照实际工作月份计算;当然如果不满6个月的话,也会获赠半个月的平均年度工资作为赔偿。
最后还需要注意的是,赔偿中还有
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此时我们将给予双倍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