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诉前
财产保全的实施须满足以下几项
前置条件:
1.针对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应明确其涉及金钱给付的具体内容,即将来在
诉讼中申请人所主张的请求权具有明确的财产性质;
2.鉴于紧迫性,若不尽快采取适当的
保全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将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害;
3.该申请需由与其
被申请人存在利害关系或认为自身合法权益遭致被申请人侵犯的
当事人提请。
在此过程中,申请人务必提交相应的
担保以确保诉前财产保全会得到顺利执行。
若申请人未能提供有效担保,则人
民法院有权驳回其在
起诉前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
对于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即
利害关系人)而言,他们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后的15个自然日内提起诉讼,从而使关于被保全财产的相关争议得以通过
开庭审理方式予以公正解决。
然而,若利害关系人未能遵守上述期间要求提起诉讼,那么人民法院便有权力解除已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由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