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逝去的子女尚无留下
遗嘱时,其所有财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交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进行共同
继承。
而若是被
继承人已然明确在世的情况下立下了
财产分割的遗嘱,则应依循所
立遗嘱上的
股权分配方案对遗产进行处置和分配。
自
财产继承程序启动之后,如有继承人选择放弃这一权利,他必须在遗产进行处理之前,以
书面形式来表达自己的意愿、声明愿意放弃
财产继承权。
反之,若在遗产程序展开时,并未有相关声明,可视为这位继承人仍然认可财产的
继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确定,遗产的继承次序为:
(一)
首先是由
第一顺位继承人进行继承:
即配偶、子女以及父母;
(二)
其次才轮到
第二顺位继承人:
即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的实体权益。
当
遗产继承程序启动之后,如若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在场,第二顺位继承人也无需承担财产继承义务;若确实无任何一位第一顺位继承人能够继承财产,其剩余部分将全权交给第二顺位继承人处理和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