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
拆迁人或者
房屋租赁者,
拆迁单位应当给予迁移费用的支付。
这其中便包含了对房屋的迁移费用以及临时安置费用。
若被拆迁人或者房屋租赁者在过渡期内自行寻找住所,则拆迁单位需要向其支付临时
安置补助费用;若是使用拆迁方提供的周转房进行过渡,那么拆迁方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用。
关于搬迁补助费用及临时安置费用的具体金额,各省市自治区有权自由设定相关标准。
拆迁单位必须严格遵守过渡期的约定,若由于自身原因导致过渡期的延长,对那些自行找到住所的被拆迁人或者租赁者而言,从
逾期落月起需开始额外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用;而对于那些使用周转房的人士来说,同样也要支付逾期后的临时安置费用。
就房屋拆迁临时安置费用而言,它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1、房屋补偿费用,这是用来补偿被
拆迁房屋所有人因拆迁所造成的房屋损失,其依据在于被拆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
计算方法为按照每平米的单价进行计算。
2、周转
补偿金,其用途是为了弥补被拆迁房屋住户因为临时居住条件不佳或者自己寻找临时住所带来的困难,其计算方式是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数每个月进行补贴。
3、奖励性补偿金,用来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主动选择放弃某些权益,例如愿意搬到郊区生活或者不提出分得拆迁单位所提供的住宅等等。
至于
房屋拆迁补偿费用中各项标准的金额,应由当地区人民政府根據当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
法规政策来决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
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采取重新安排
宅基地建房、提供
安置房或者
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
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等
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