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车祸
医疗费用的处理问题,通常会遵循以下流程和处理原则:
首先,涉及事故的
责任方应承担起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
其次,若事故
责任人无法承担起这笔医疗费用时,则可考虑请求伤者或者受害者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予以先行垫付相关款项。
在此过程中,必须始终并确保他们能够及时获得治疗费用以保障生命安全。
接下来,在伤者得到有效救治后,保险公司将按照相应的强制性交通保险份额为其支付剩余医疗费用;
再者,依据双方协议,责任方亦有权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在所有可能的解决方案均未能实现的情况下,请求者可以考虑向社会应急救助资金寻求帮助,并提供以医院开具的合法发票作为资金申请依据。
同时,如果责任方已预先垫付了医疗费用部分,那么该笔费用可以从未来赔付款项中予以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
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
逃逸的,由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
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