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诉讼时效,它实际上是指如果他人对你的民事权益产生了侵犯,那么你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内行使你的权利。
如果不尽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等待时效期限到期之时,
侵权方便可享有
诉讼时效抗辩权。
首先,我们要明确,诉讼时效的完成是
民法赋予义务人的一种
抗辩权。
因此,义务人应该负责证明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以及何时截止。
其次,当某人提起
诉讼时效中断的请求时,他们实质上是对此前诉讼时效期限已满做出的再次抗辩,故此,提出诉讼时效中断主张的一方应承担起对该中断事项进行举证的责任。
最后,当有人提出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已经结束的主张时,这实际上是对之前因时效中断而做的再抗辩进行的再次反驳,因此,主张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已经结束的义务人应承担起对该情况进行举证的重任。
《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
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
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
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