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房屋
拆迁出嫁女的权益问题,具体情况需要逐一分析:
在没有
遗嘱规制时,外嫁之女依旧享有合法的
继承权利,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
法定继承制度,其
财产权应由
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子女以及父母共同占有分配;
然而,若遗嘱明确指示房产由某特定人士
继承,如此一来,该拆迁款便成为被指定之人的私有财产,外嫁女自然无法再参与此部分的继承。
这一问题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的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而所谓的
房屋征收,实际上是指国家对于非国有资产进行公正补偿后所实施的一种具有强制性的交易
行政行为。
这种行为的实施必须以满足
公共利益为前提,同时也需
保证给予房产所有人公平合理的经济补偿。
只有在确属公共利益所需的特殊情况下,且已向
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足够补偿对应,政府才能依法依规地
提前收回公民所持有的土地使用权。
在实际操作的
征地拆迁过程中,法定的征收程序严谨而精细,包括但不限于报批前公告程序、调查程序、
听证程序、报批程序乃至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与公示等环节。
通常说来,房屋征收导致
宅基地使用权消弭遵守两种路径:
一是双方达成的
拆迁补偿协议致使征收工作结束,此刻的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即告终止;二是拆迁方通过申办
司法强拆,遵循法定的司法程序实现
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