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
中介费通常由委托方承担。
根据本国法律所明文规定,经纪人在合同缔结过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负有提供媒体服务的职责。
因此,当合同得以成功签订时,合同双方应共同担负起支付经纪人
佣金的义务。
对于那些由经纪人积极促成的合同,委托人也必须依照先前的约定支付相应报酬给经纪人。
若是在中介服务方面的报酬并无明确的事先协议或未能通过其他方式加以确定,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仍无法得出确切答案的,则需根据实际情况及经纪人的劳务输出状况进行合理地计算和调整。
若中介人因提供订立合同的媒合服务而成功推动合同达成的,则由该合同的各缔约方按照比例分摊中介人的佣金。
此外,为完成中介任务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均应由中介人自行承担。
中介合同乃是指经纪人向其客户报告即将洽谈的签约机会或者为
签订合同提供媒体服务,以此获取客户支付报酬的合同。
在履行中介职责时,经纪人须对所有关于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其客户如实汇报。
若经纪人故意隐瞒或提供不实信息,妨害了客户权益的行为,将被要求不得索要报酬,并需要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如若中介人未能使合同成功签订,那么他们不得请求获取报酬;
然而,他们有权要求客户如约支付其在开展中介活动中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倘若客户在经纪人提供的服务之后,经由经纪人提供的商机或者媒介服务,绕过经纪人,擅自与其合约对象进行直接会晤并签订合同的,那么他们即应对经纪人支付相应的佣金作为回报。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