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碰撞事件发生后,若选择逃离现场,最合适、最好的
处理方式莫过于立即向当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
报案。
当交警收悉警情之后,将会根据
当事人的陈述,亦或是
证人的
证言,同时兼顾调查到
发生交通事故所遗留下来的各种痕迹和线索等诸多方面因素,展开详细的案情分析及
立案工作。
待上述步骤完成后,交警将依法公开发布通缉令,强化社会各界对
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关注与揭发力度,共同推进案件的侦破进程。
最后,则根据
逃逸行为所引发的实际危害程度,依法对此类
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惩处。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
管辖区域和道路情况,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并组织专门力量办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启动查缉预案,布置警力堵截,并通过全国
机动车缉查
布控系统查缉。《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
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
吊销或者机动车
驾驶证被暂扣期间
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
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
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
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
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
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
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
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