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露公司机密行为无疑构成了对商业秘密的
侵权犯罪,此类行为具体而言就是指员工或者第三人在承担职务或者经营活动中,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以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形。
行为人可能只是因为疏忽或者无意而泄露秘密,但这些恰恰是保护公司商业机密所必需的谨慎和警惕性的体现。
根据此类事件的轻重程度,
当事人可能会遭受公司内部所作出的行政制裁,同时还需要对因此产生的
经济损失负起一定程度的
赔偿责任。
若真正涉嫌严重侵犯公司的商业机密,导致公司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那么这种行为将被认定为是
刑事犯罪,当事人也将面临
刑事处罚。
而要构成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罪的
犯罪行为,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必要条件:
首先,员工所在的公司必须拥有明确的规章制度,详细规定了哪些事项或信息属于严格保密范畴,在员工知道这个规章制度之前应予以阐明。
其次,公司必须给予员工蒙受公司商业机密的相应权力。
最后,员工在实施这个行为时,必须存在主观上的主动性和放任性。
《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一)以
盗窃、利诱、
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
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