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之规定,各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事项之监管部门被赋予至各地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又称当地的房管局或住建部门。
《
物业管理条例》的第五条明确指出,国务院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全面负责全国范围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而对于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而言,则由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之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