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个人业务关系中,当双方缺乏有效的合同签署时,由于支付报酬问题引发的争议便归类为民事争议,而非
劳动争议范畴。
当事人在面临此类情况时,应当积极搜集相关
证据,
然后按照以下步骤处理争议:
首先是协商解决。
即各方应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以富裕耐心、相互理解的姿态进行友好讨论,以此来寻求相容的协议,进而圆满地解决
纠纷。
其次是调解解决。
这指在诸如
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具有权威性的组织或者在中间人的主导与协调之下,大家在平等、自愿且合乎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明辨是非、权责分明,使得各方能够通过摆事实、讲道理的方式,彼此互相自主达成共识,最终成功解决纠纷。
再次是仲裁解决。
当纠纷发生前后有过仲裁协议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作为依据时,可以根据此向相应的
仲裁机构提起
申诉,由仲裁机构依据相关法律程序进行公正审判,做出裁决书,并且任何一方都可自愿履行这项裁决手续,或者由失权方通过向人
民法院提起请求
强制执行仲裁裁决,从而实现纠纷的最终解决。
最后是
诉讼解决。
这是指当所有其他的
纠纷解决途径均告无效时,通过诉讼这种法制手段来解决争端。
即通过向
管辖法院进行
起诉,让该法院依据法律程序对此案进行全面审理,最终生效裁决或者判决。
然后需要各方都能主动遵守法院所做出的生效裁判,或者由法院派遣强制执行组对判决结果予以实施,从而圆满结束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
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
劳动报酬、
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
劳动者加付
赔偿金:
(一)未按照
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
工资的;
(三)安排
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
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