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于
遗产分配原则的法定条文中,明确指出:
首先,在同一
继承顺序中的所有
继承人,他们所应
继承的遗产份额,在通常情况下本就应该是平等且均等的。
其次,对于那些生活状况存在特殊困难并同时缺乏劳动力的继承人而言,在进行遗产分配过程中,必须给予相应的关照。
此外,对于那些对被继承人尽职尽责地履行
赡养义务,甚至与被继承人有着长期共同生活经历的继承人来说,当进行遗产分配时,允许他们享有更多财产份额的分配。
然而,如果有
扶养能力且具备扶养条件的继承人却未对此有所贡献,那么在进行遗产分配时,将会被视作没有资格参与,或者只配得少部分遗产。
值得注意的是,只要各位继承人经共同协商达成共识,即便是不采取平均分配的方式,也是完全合法有效的。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