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举显然并不合法,因为每日收取利息高达百分之五,这与同期
银行贷款利率相比,高出了大约30倍之多。
这样的
违约金约定颇具争议性,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而且在合理性方面存在严重欠缺。
因此,
当事人完全有权向
司法机关提出要求,对这一过高的违约金条款进行适当调整和削减。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