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解除之际,倘若
当事人协议同意其中一方承担两子女的
抚养责任,那么在法院层面,将即由其中一人肩负起两个孩子的成长教育重任。
然而若双方对子女的
监护权存在较大分歧,法院通常会采取调和家庭矛盾、保障公允的立场,从而更加倾向于判决各履行其增之责,由其中一方承担一名儿童的抚养职责。
当然,法院在做出监护权归属裁定中严格秉持未成年子女权益最大化的原则,倘若其中一方展现出不适宜抚养子女之状况,例如沉溺毒品、赌博等不良嗜好,身患久治不愈的艾滋病、梅毒等传染病,或患有其他严重身心疾病者,亦或是曾犯施暴或虐待
家庭成员罪行,以及长期未尽抚养义务等状况,法院则考虑将两个孩子的监管权全部交给另一方。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
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
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