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误工赔偿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主要如下所述:
首先,收入证明或足以揭示收入状况的其他
证据是必要的。
对于拥有稳定职业收入的个体,应由所在工作单位开具拥有权威机构认证印章的书面证明文件,其中包含有关受害者在公司的具体工作年限、职位等级以及过去一年内的平均月薪等详尽信息;而对于未拥有稳定职业收入的个体,则需提交一段时间(通常为过去三年)内的收入情况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可向当地相关行政部门申请开具。
在这份证明中,详细记录了受害者所担任的职业类型、工作地点以及工作内容,并提供相应行政部门开具的合法证明文件。
若上述证明文件皆无法提供,依法受理案件的法院将会参考当地同
类别或近似行业于上一年度的职工平均
工资标准进行计算。
其次,需要证明误工时间段的有效证据。
此类证据主要包括:
(1)病人档案或医院小结等相关文件,这类文件通常会载明患者就医时长、医生建议的休养时间、对身体健康所需的特殊营养补充以及是否需要专人照顾等相关信息。
(2)误工证明,若个体具备工作单位且条件允许,可要求单位出具误工书面证明,并加盖公章以确保其真实性。
(3)若各方对误工时长产生分歧或存在其他争议,可提出申请进行误工期
司法鉴定,据此精确判定误工期限。
此处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误工时长的鉴定不应由单方面委托,为了避免对方对此结果不予承认,有权利进行复鉴。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误工费的支付依据为受害者的误工时间和其收入状况。
误工时长远接由受害者接受治疗的
医疗机构提供的证明予以证明。
此外,对于因伤致残而导致工作中断的受害者,其误工时限可以评估至受伤定型之前的
最后一个工作日,俗称“定残日”。
对于拥有稳定职业收入的受害者来说,误工费将依照实际损失的收入进行核算。
而对于无固定职业收入的受害者而言,需按照他/她最近三年来的平均收入进行计算;
然而若受害者无法提供有力证据证实自己近三年来的平均收入水平,法院可能将参照案件审理阶段所在地区同等或类似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作为计算依据。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
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