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生产运营之需求,用人单位经与工会代表以及
劳动者友好磋商后,可适度延长工作日时长,然而在通常情况下,每日延长时光的最大值应限定在一小时之内。
倘若遇到特殊情形,确有必要延长工作时间,此时需遵循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原则,每日净增工作时间最多不超过三个小时,同时,月度累计
加班时间亦不可超出三十六小时之限。
因此,如若实际工作时长超越了法律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即每天八小时),那麽超额部分便应被视为加班处理。
《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