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订金能否退还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首先,若
承租方未能依照认购协议书载明的期限及位置前往签订合约,亦或是在正式
签订合同时修改了认购书中所确立的重要条款,例如价款、建筑面积、房型等关键信息,以致无法顺利签约,那么其所支付的订金将会不再予以退还。
其次,倘若开发商在委托购买意向书所规定的期限之内,将已有租户选定的房屋转让给其他第三方,导致最终无法圆满完成正式签约的过程,此时,应该以双倍的金额返还租户所交的订金。
再者,如果开发商未能获得有关商品房销售的相关法定证书,或者由于自身原因导致买卖双方无法签署正式合同或使得合同成为无效状态,开发商有义务返还租户的订金以及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
经济损失。
再次,如果买卖双方仅因为正式合同、
补充协议等内容无法达到共识且该问题与委托购买意向书的条款无直接关联,进而影响到签约环节,此时双方均未构成任何违约行为,开发商应全数偿还租户的订金。
此外,假如认购意向书对于价格、建筑面积及房型等重要事项未作出明确规定或表述不够清晰,而买卖双方对这些内容又无法达成一致,从而导致正式合同未能顺利签署,此时,开发商也应对租户返还订金。
最后,由于不可避免的不可归咎于买卖双方的因素,导致
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成功成立,卖方理应将
定金退回买方。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
担保的,如果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