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继承顺序上具有权利的
近亲亲属之间进行友好磋商以便妥善处理遗产事宜,这是可行且具有
法律效力的。
作为
继承人,务必秉持着相互理解包容及和谐共处的精神,展开深入商讨,解决繁琐复杂的
继承问题。
对于
遗产分配的具体时间表、实施方法以及
分配比例等问题,应由继承人以建立在互相继承人有权委托
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停或直接向当地法院提交
诉讼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
法定继承办理;有
遗嘱的,按照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
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
被继承人尽了主要
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