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店失窃事件一般不能视同于所谓的“
入室盗窃”。
依照《最高人
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
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相关解释》的明文规定,只有那些未经许可擅自侵入他人用以日常家居生活并与其外部环境保持相对独立隔绝状态的居住场所进行
偷窃行为的,才应依法归类为“
入户盗窃”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二年内
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
枪支、爆炸物、
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
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
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
扒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