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需进行户口簿的补办手续,通常须提交两类相关资料,详细内容如下:
1.持有有效
身份证件,前往
户口所在地区的公安机关部门,填写“丢失
居民户口簿报登记表”以及“丢失补领居民户口簿登记表”两项表格。
2.若户主因其他事宜无法亲自前住公安机关办理相关申请事宜,则必须开具书面委托声明,同时签署自己的姓名与指模,
受托人必须为本户内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
在本户中若确实存在合适的受托人选,经公安干警对该户进行实地调查访问之后,由当地的社区或
居民委员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方可进行户口簿的补办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
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
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
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