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具体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
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
行政裁决、行政合同以及
行政赔偿等等。
其中,具体行政行为定义为:
行政机关在行使
行政权力的过程中,针对特定主体——不论公民、
法人还是其他组织进行的,涉及到他们的权利与责任的单方面行为。
《
行政诉讼法》第六条
人
民法院审理
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
诉讼:
(一)对
行政拘留、
暂扣或者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
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
行政强制措施和
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
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