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
二审判决或裁定宣告生效之后进行再审
申诉时,须于
判决和裁定效力产生之日起的六个月内
递交申请。
各级人
民法院院长对于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以及调解书,如发现确有错误并认为有必要进行再次审理的话,应提请本院的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