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公共设施及公用场地的所有权均为全体业主共同拥有。
其中包括道路、公共绿化景观以及其他公共空间。
然而,若是城市公共交通设施中的道路以及明确标注为私人所属的绿地,则不在此列。
而对于停车场及车库的归属问题,详细约定应由买卖双方或租赁双方在
签署合同中进行约定,可以采用销售、赠与或是租赁等多种形式。
如果车辆占用了业主共同拥有的道路或是其他空旷地面进行停车,这类车位同样应当视作业主
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